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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来源:m6米乐备用网址    发布时间:2025-05-07 11:03:31

      2025年1月2日,我局对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所涉及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办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主要是做金属制作的产品制造,现场主要生产工艺为:来料—剪切—冲压—除尘—除油—喷漆—烤漆—丝印—烘干—成品。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一条半自动除油线正在使用,采用浸泡除油的方式(设置有2条除油槽,半自动挂线通过挂件悬挂传送的方式,缓慢将挂件浸泡至除油槽内,随后缓慢升出)进行五金件的除油作业,车间内有明显刺鼻性气味,该除油线的清洗剂为工业己烷,现场有存放工业己烷的4个罐体,且其中1个罐体上贴有工业己烷的标签。经核实,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于2024年1月中旬开工建设一条半自动除油线日开始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该除油线在投入生产时未配套废气收集措施,除油槽内的工业己烷挥发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三十、金属制作的产品业33项目类别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报告表类别(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除油工艺涉及除油线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后投入建设,并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你所在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属于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一)2024年12月27日我局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0张。证明2024年12月27日对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二)2024年12月27日我局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于2024年1月中旬新建半自动除油线日投入使用。

      (三)2025年1月2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惠市环(惠城)违改[2025]1号)1份。证明我局责令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限期改正“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对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送达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惠城)违改[2025]1号)。

      (五)2025年2月20日我局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已停用半自动除油线并后续进行了拆除。

      (六)2025年2月21日我局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环境监督管理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2025年2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已对半自动除油线进行拆除作业,已不具备使用功能。

      (七)2024年12月27日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于2024年1月中旬新建半自动除油线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证明新建项目投资总额3.6万元。

      (八)2024年12月27日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52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办理的环保手续。

      (九)2024年12月27日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天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罗秋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及黄天超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十)2024年12月27日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提供的工业己烷购买凭证1份,证明该公司自2024年2月24日购买并收到半自动除油线生产原料工业己烷。

      (十一)2024年12月27日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提供的2024年度水性漆采购合同及该产品的分析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2024年度水性漆使用量及该水性漆的VOC含量。

      (十二)我局执法人员在惠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年以来对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的投诉件办理工单。证明2024年度我局受理该平台对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的投诉件19宗。

      (十三)2025年2月26日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提供的》120#溶剂油(白电油)》(技术说明书编码:MSDS 120#),证明该公司工业己烷的组成与成分信息

      (十四)2025年3月17日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2份、《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份、《劳动合同书》8份,工资记录、《采购订单》8份证明该公司独立运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城)罚告〔2025〕1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鉴于你于2025年3月20日提出道歉承诺申请,陈述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已整改、已把涉案设备实施关闭及拆除,我局执法人员复核发现情况属实。你于2025年3月27日在惠州新闻网公开道歉,作出环境守法承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附件2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1.8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惠州市金艺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伍万元人民币罚款(¥50,000)[罚款金额计算方式: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整改(25%),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0%),产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未建成(6%),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0%),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6%),近两年同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0%),即(25%+0%+5%+6%+0%+6%+0%)*20万=8.4万,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附件2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该公司符合从轻处罚标准(三),按照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即8.4万*(100%-50%)=5万]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做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惠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技术上的支持:惠城区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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